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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江苏省盐城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4-12-21 来源:产品中心

  盐城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全流程审讯一体终端工作台”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

  请求人江苏御霖智慧物联发展有限公司是名称为“全流程审讯一体终端工作台”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4.4。请求人向盐城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诉称被请求人嘉利信得家具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制造、销售的审讯桌与其外观设计专利一致,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责令被请求人立马停止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审讯桌。被请求人辩称被控侵权产品审讯桌系其购买,并非其自己生产,并提供采购合同佐证。

  盐城市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定,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设计风格和主要设计特征上构成近似,对一般消费者产生基本相同的主观美感,两者的局部的、非显著性差异和增加的设计要素对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影响,被控侵权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022年1月27日,盐城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马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本案被请求人为外省企业,其住所地不在盐城市范围内,但因其侵犯权利的行为发生在盐城,所以盐城市知识产权局具有管辖权。本案提示广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通过积极创新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获得竞争和发展优势。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专利权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国对专利权的保护采取了司法裁判和行政裁决“双轨”并行的制度,由权利人自愿从中择一作为保护途径,这是针对我国国情的理性立法。行政裁决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和程序简便的特点,是新时期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该案的办理彰显了行政裁决的特点,凸显了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以知识产权强保护激励创新发展的责任担当。

  2022年7月13日,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盐城某医院耗材库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盐城隆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该医院销售的拉扣式皮肤缝合器包装盒正面左上角标有“发明专利”字样。经查,该拉扣式皮肤缝合器未被授权发明专利,当事人及生产企业也不能提供被许可使用发明专利的相关证明材料。最终,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假冒专利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够如实说明销售的产品的进货来源,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来得到的572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调查过程中,生产企业声称涉案产品使用的是美国发明专利,使得案件调查更复杂。对专利权的保护有地域性,但在中国境内标注国外专利要遵守国内法律和法规规定,对涉嫌构成假冒专利的,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假冒专利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执法程序调查处理。经执法机关要求限期提供证明材料,本案当事人及生产企业均没办法提供其获得发明专利证书,也无相关专利权人的许可授权证明材料,涉案产品属于假冒专利产品。

  本案也提示,相比普通商品,国家对医疗器械的采购销售管理有更为严格的要求,销售者需符合《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免于罚款的规定。

  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台达技术(东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台达”注册商标专用权变频器案

  2022年7月22日,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台达技术(东台)有限公司做监督检查,发现其生产的变频器上标注有“TAIDA”和“台达变频器”等字样。经查,“台达”是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在变频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于2022年1月起开始生产销售标注有“TAIDA”和“台达变频器”等字样的变频器,并通过其网店“rbskelec旗舰店”对外销售,在网店页面中使用“台达正品”“台达变频器”“台达旗舰店”等字样。

  当事人生产销售标注“台达变频器”和“TAIDA”字样变频器的行为,侵犯了“台达”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所指的侵犯权利的行为。2022年9月1日,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于2022年9月份完成对生产经营产品的名称、厂名厂址、商标等信息整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傍名牌”案件。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为查明案情,主动开展外围调查,查证涉案商标权利状态,第一时间利用“存证云”对涉案网站信息进行了网络取证,并会同公安机关一举查获涉案侵权产品,成功查处当事人的侵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该案的办理充足表现了执法机关的执法敏锐性,更体现了执法机关主动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市场秩序的责任担当。此外,近年来,网络成为重要的商品销售经营渠道,网络销售侵犯权利的行为具有受众广、取证难、维权难等特点,本案的查处对执法机关维护网络市场秩序具有借鉴意义。

  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滨海县华夏明广酒业商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19年9月18日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滨海县华夏明广酒业商行经营场所查获涉嫌假冒“梦之蓝、天之蓝、海之蓝、贵州茅台、五粮液”白酒一批。因案值较大,涉嫌构成犯罪,该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1月4日,该局收到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和《不起诉决定书》及相关案件卷宗材料,该局遂于2022年1月5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当事人购进明知属于假冒“梦之蓝、天之蓝、海之蓝、贵州茅台、五粮液”注册商标的白酒232瓶,并连同其从市场上回收的“梦之蓝、天之蓝、海之蓝、贵州茅台、五粮液”等品牌白酒115瓶一起用于销售。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白酒均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侵犯权利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具有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情节,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是一起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衔接,合力打击假冒侵犯权利的行为的典型案件。本案中,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并移送违法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扣押关键物证,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提前介入,提出引导侦查取证意见建议。当事人在公安机关调查、检察机关审查期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主动退出非法所得,检察院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移交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本案有效保护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的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江苏亚中铝材有限公司侵犯“广佛中亚”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31240661号“广佛中亚”和第9310145号“中亚”商标是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在第6类“窗用金属配件、普通金属合金、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2022年5月31日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在当事人江苏亚中铝材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到300支铝型材,该300支铝型材的保护膜上均使用“广佛中亚”注册商标标识。同时,现场发现标注“广佛中亚”商标标识的铝型材保护膜一卷。

  经查,2022年初,当事人委托桐乡市雅庭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活动房。双方口头约定,工程建设中使用的铝型材由当事人提供,当事人于2022年5月9日、5月27日合计生产了上述300支铝型材,截至检查时活动房尚未开始建设,铝型材尚未使用。

  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出具鉴定书,认定上述300只涉案铝型材为侵犯其“广佛中亚”“中亚” 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调查过程中,办案机关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其获得授权使用“广佛中亚”注册商标的证明材料,但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

  最终,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生产的铝型材上使用“广佛中亚”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侵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其违法经营额为26240.3元,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和罚款78720.9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是在生产领域发现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从源头上惩处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效打击了知识产权侵犯权利的行为。

  本案中,执法人员较好地把握了商标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这一要件。本案案情涉及当事人与他人之间生产铝型材的业务合作,以及定制铝型材保护膜的业务。为查明案件事实,办案机关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其获得授权使用“广佛中亚”注册商标的证明材料,并对其业务合作方展开调查,最终认定当事人未获得商标权人许可。

  本案也提示广大经营者,在接受委托从事定牌加工、商标印制等业务中,有义务要求委托方提供有效的授权证明,要履行好商标注册证、授权使用书等证明材料的查验义务,谨慎保管业务资料,受托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数量生产,不得截留,也不允许超出合同约定生产自销,否则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2022年3月16日,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盐都区华兴国际汽车城张笑雷经营店面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获在售的标注“壳牌”“美孚”“Mobil”注册商标的润滑油(机油)商品142瓶(桶)。经查,涉案润滑油系张某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8月从广州市一经销商处,通过微信联系、微信转账、物流寄件方式,多次少量购进。经鉴定,上述商品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上述涉案商品货值共计2.45万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润滑油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侵犯权利的行为。2022年6月15日,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7.35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世界贸易环境日趋复杂的今天,实行知识产权同等保护不仅是应对复杂国际经济政治形势,维护全球贸易秩序、推进全球化的重大举措,更是我国深化改革开放,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策略的客观需要。

  本案是一起保护涉外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此案的查处遵循了知识产权保护“严、大、快、同”的总要求,充分展示了执法部门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而且体现了对国内外权利人一视同仁、同等保护的决心,有力彰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

  第3265993号“射阳大米”商标是射阳县大米协会在第30类米商品上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2022年5月11日,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射阳春秋米业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查获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大米包装袋300个。

  经查明,2022年1月当事人委托某印刷公司制作了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大米包装袋400个,至检查时已使用100个,当事人未能提供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的公告核准手续,其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核准,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规范地理标志使用的典型案例。射阳春秋米业有限公司是射阳县大米协会的成员单位,本可根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法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但由于当事人对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了解不够透彻,未在使用前申请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核准,致使构成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行为。该案提示经营者要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即便取得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权,亦需要经过法定程序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核准,方可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事后,在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下,当事人于2022年7月下旬成功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2022年2月14日,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县公安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移送函载明当事人曹久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并移送扣押的1454枚奖牌。该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11月10日,当事人在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阿里巴巴在店铺名称为“sz冠昇工艺制品”的网店定制了1514枚仿制北京2022年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奖牌,上面印有“北京冬奥会会徽”“奥运五环”等标志,案发时已经销售60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没收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奖牌,以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320元和罚款32784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典型案例。当事人从事旅游纪念品销售,利用北京冬奥会热点,蹭流量、蹭热度,借机牟取不法利益,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期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格贯彻落实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相关工作要求,加大执法力度,对当事人的处理有效震慑了不法分子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切实提升了知识产权保护成效,营造了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良好氛围。

  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东台市万顺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侵犯“中国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特殊标志专有权案

  2021年3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412号公告,对“庆祝中国成立100周年”活动标识予以特殊标志保护,登记人为中央宣传部。

  2021年12月7日,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网络监管中发现,当事人东台市万顺通电线网站公司页面中使用“庆祝中国成立100周年”活动标识。经查明,当事人自2021年7月起,在1688网站上发布的广告中,含有“1921-2021,百年征程 波澜壮阔 百年初心 历久弥新,热烈庆祝中国建党100周年,东台市万顺通电线电缆公司”等内容。最终,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公司构成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所指的“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的标识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作为一个公益性特殊标志,体现了党的形象和国家尊严,必须依法依规加强保护,防止以商业目的非法使用。该案的查处,充足表现了知识产权执法部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切实维护党和国家尊严和形象的良好风貌。

  2020年6月10日江苏长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公司”)被意大利盖克公司(GEICO S.P.A.)起诉发明专利侵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7月20日,作出驳回原告盖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盖克公司未上诉。2022年4月长虹公司依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知识产权高水平发展的激发鼓励措施的通知》(盐政发〔2022〕3号)中第(八)条“支持知识产权依”的规定,向盐城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诉讼维权案件胜诉补助。盐城市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经查,案件诉讼期间,长虹公司委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代理以上描述的专利案件,支付律师费30万元。盐城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政策规定审核,认定符合经济援助条件,于2022年7月核准发放5万元维权资助。

  盐城市知识产权局2022年提请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知识产权高水平发展的激发鼓励措施》,明确将知识产权维权胜诉经济援助纳入专项资金补助范畴,支持本市高新技术企业依法处置知识产权纠纷。该维权援助案件的办理,不仅有力降低了企业维权成本,提升公司维权意识,也为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援助提供了借鉴和经验,有助于逐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营造有利于高水平发展的市场之间的竞争环境,形成全社会重创新、懂维权、严保护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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