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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发布时间: 2024-09-29 来源:产品中心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今年以来,江苏省无锡市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足职能,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紧紧围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高水平发展为目前,突出关注民生,在人民群众“衣食住行用”等领域,全链条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集中力量查办了一批危及民生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现公布第三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根据无锡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提供的线日,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美容院进行了执法检查。当事人现场没办法提供其经营的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依法对其经营的莹润焕颜霜和美颜柔肤乳两种化妆品抽样送检。经委托检测,当事人经营的莹润焕颜霜实际成分与成分表标注的成分有差异,为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化妆品。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化妆品时未查验上游供货者的经营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也未如实记录其经营的化妆品的名称、备案编号、有效期、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分四次从其上游供货商处购进涉案的莹润焕颜霜210盒,已售出105盒,非法获利29274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2023年4月10日,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和违法来得到的29274元,并处罚款275520元的行政处罚。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不得经营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化妆品。本案的查处,警示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广大购买的人提供化妆品,应当依法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有关线索,依法对位于新吴区某地下车库的吴某某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涉嫌假冒“IKEA”注册商标的毛绒玩具749个,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扣押。经商品权利人辨认(鉴别),吴某某销售的“IKEA”注册商标的毛绒玩具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查,吴某某开设有多家网店,在产品页面均向消费者明示“100%正品”。从2021年3月开始,吴某某从上游网店以明显低于正品的价格购进涉案的毛绒玩具并通过其开设的网店销售,商品上的标签能够最终靠权利人手机端APP扫码验证,以达到以假乱真的效果。初步查明,吴某某共购进假冒“IKEA”商标的毛绒玩具6400余个,已售出5600多个,涉案金额近13万元。

  吴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化的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当事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销售,不仅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破坏市场之间的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本案的查处,警示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之间的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否则,网络交易经营者除要依法承担有关的行政法律责任外,还有可能面临刑事制裁。

  案例三: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东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3年7月31日,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江阴市公安局案件线索,称当事人涉嫌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0月起通过某APP向全国招募刷单会员,并通过该APP发布流转刷单任务,要求刷单会员在淘 宝等多个电子商务平台购买指定商家店铺的指定商品进行虚假交易,再根据交易商品单价向商家店铺收取相应服务费,并向刷单会员支付相应佣金。自2019年10月至2022年9月14日(被公安机关查处)期间,当事人共帮助2224家店铺刷单3941106笔,货款合计315511.6751万元,并以此向商家店铺收取服务费5819.87917万元,向刷单会员支付佣金4646.95567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9月1日,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95万元的行政处罚。

  网络刷单的社会危害性具体可表现为:一是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损害同行竞争者的合法权益,三是破坏网络交易的信用秩序。通过本案的执法办理,有力打击不法经营者刷单炒信肆意妄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一步强化网络经营者的诚信守法经营观念,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真实购物体验,规范网络站点平台交易秩序,构建公平和谐有序的网络消费环境。同时,本案涉及的可查实的刷单店铺为1134家,办案机构梳理后均移送至网络站点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效打击了刷单需求的“源头”,压缩了刷单机构的生存空间,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宜兴市某餐馆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2022年10月31日,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当事人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水箱中有1条活体河鲀鱼。在经营场所书写板上查有“家烧河豚”等信息,当事人没办法提供河鲀鱼的进货票据,因当事人涉嫌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且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常州购进活体河鲀鱼共83条,购进时未索要票据和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共销售河鲀鱼菜品的数量是79份,另有3条死亡被当事人扔掉,还有1条被扣押。经检测,被扣押的河鲀鱼中未检测到河豚毒素。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0.74万元,罚款3万元的处罚。

  河鲀,为硬骨鱼纲鲀科鱼类的统称,一般人更多地称之为“河豚”。当事人自行宰杀、烹饪河鲀整鱼并在餐饮服务经营中销售的行为违法了相关规定,活鱼包括在餐馆销售也是非法的。该案的查处是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履行职能,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典型案例。

  2023年6月29日,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某度假村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 11台在用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现场该公司未能提供出11台电梯的维保合同和维保记录,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电梯维护保养,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查,当事人在上述11台电梯经检验合格投入使用后,未按照特种设施安全技术规范TSG T5002- 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职责,未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也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对上述11台电梯开展2023年5月份、6月份的半月维保。当事人伪造了11台电梯维保记录。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

  电梯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需要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的相关规定进行维保,电梯维保单位要重视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定期检验、维护。市场监管部门始终把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作为重要工作,持续加大特种设备执法检查力度,不断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案例六: 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梁溪区某肖像摄影工作室经营使用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合同案

  2023年8月10日,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举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对来店里消费的顾客,以签订预约单的形式签订摄影消费合同,并在预约单中标注“摄影付款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转让及更改他用,以维护商业秩序法则,谢谢合作…”等内容,且当事人对上述内容未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经查,2023年7月份开始使用上述涉案预约单,至当事人在案发当日停止使用,总共签订了39份上述涉案预约单。2023年9月11日梁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违法合同,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

  日常消费中摄影工作室在排期、选景、道具、选片时本身相对于消费者就有一定的市场优势,这就需要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能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侵害消费者权益。“一经签订、概不退款”属于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规制。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还对其他类似摄影机构进行了宣传普法,起到了“查办一起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执法效果。

  案例七: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锡山区东北塘某铝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铝合金建筑型材案

  2023年9月1日,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前期抽检至锡山区东北塘某铝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送达三份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规格型号为82802 6063-T5、8044 6063-T5、208802AB-C 6063-T5的铝合金建筑型材经检验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的结果无异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锡山区市场监管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5月22日,当事人从山东某铝业有限公司采购了上述型号的铝合金建筑型材并销售,在无锡市局组织的抽检中,规格型号:82802 6063-T5,生产日期/批号:2023-03-20/031311018的铝合金建筑材料,经检验铁(Fe)元素项目和锌(Zn)元素项目不符合GB/T 5237.4-2017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规格型号:8044 6063-T5,生产日期/批号:2023-05-07/042906007的铝合金建筑材料,经检验铁(Fe)元素项目、铜(Cu)元素项目、锰(Mn)元素项目、锌(Zn)元素项目和规定塑性延伸强度项目不符合GB/T 5237.4-2017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规格型号:208802AB-C 6063-T5,生产日期/批号:2023-03-19/031311032的铝合金建筑材料,经检锌(Zn)元素项目不符合GB/T 5237.4-2017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现查明,当事人共采购规格型号为82802 6063-T5的铝合金建筑型材120kg,规格型号为8044 6063-T5的铝合金建筑型材480kg,规格型号为208802AB-C 6063-T5的铝合金建筑型材90kg,采购价均为20.5元/kg。截至案发,当事人以23元/kg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15870元,违法所得172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规定,2023年10月24日,锡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25元、罚款15870元的行政处罚。

  铝合金型材的监督抽检有相应的标准GB/T 5237-2017,企业生产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强化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持续合规生产,促进人民群众“家居”“家装”领域产品质量稳步提升。

  案例八: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无锡某化肥有限公司伪造厂名、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复合肥料)案

  2023年6月20日,惠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连云港市市场监管局线索移送函,随函附件《检验检测报告》显示,江苏某化肥有限公司(实为无锡某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规格型号:50kg/袋45%(15-15-15)含氯(高氯),生产日期/批号:2023-11-23/-),总养分项目不符合GB/T 15063-2020标准和明示质量承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了解,上述不合格复合肥料确为无锡某化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违法事实成立。同时查明,上述复合肥料包装袋印有“江苏某化肥有限公司”为捏造编造的厂名,并无注册名为“江苏某化肥有限公司”的企业,当事人涉嫌伪造厂名的违法事实成立。该批次复合肥料货值金额为95550元,违法所得为9736.3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伪造厂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惠山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8月21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736.3元;2.罚款5733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67066.3元。

  “人误地一时,地误人一年”。化肥作为粮食的“粮食”,其在粮食生产过程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农民一旦购买使用了假劣化肥,所造成的损失将难以弥补,既打击了农民的积极性,又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此次案件的查办,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严惩和震慑,更是保障了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农民营造了放心消费的良好环境。

  案例九: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苏州某锅炉设备有限公司未取得特种设备安装许可,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经营活动案

  2022年9月23日,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在A校食堂安装的蒸汽热水系统中有一台配套分汽包,属于按照特种设备监管的压力容器,该压力容器未办理安装告知手续、未办理使用登记。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2021年1月,当事人与B公司签订《蒸发器安装合同书》,为B公司销售给A学校的蒸发器及配套设备进行安装。2021年3月,当事人对上述蒸发器包括配套使用的压力容器(分汽包)进行安装。安装分汽包前,当事人未办理开工告知手续。上述蒸汽热水系统于2021年4月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直至2022年9月15日,被发现存在鼓包变形。当事人未取得承压类特定种类设备安装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属于特种设备的压力容器(分汽包)安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2023年3月6日,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涉案压力容器已取得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消除了设备使用安全隐患。

  本案中,当事人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属于特种设备的压力容器(分汽包)安装,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经排查,正是由于配套分汽包上未安装安全阀,才导致当蒸汽压力过大时,管道鼓包变形。该案的查办,有效消除了特种设施安全隐患,规范了特定种类设备的安装使用,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十: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吴区某糕点店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食品虚假广告(“神医神药”违法广告)案

  2023年6月15日,新吴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至“新吴区某记糕点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铺内销售“萝卜糖”,店内墙壁上张贴有“萝卜糖 止咳化痰 咽炎 扁桃体炎 支气管炎 嗓子痛嗓子痒 咳嗽清痰 去火健脾 消食 预防感冒都有效”等食品宣传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该广告内容均为当事人委托他人制作并发布,广告费用为100元,对广告制作成交记录进行了取证,案发后,当事人对宣传广告已经全部拆除、下架。

  当事人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食品虚假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新吴区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广告发布,消除影响,并给予200元罚款,上缴国库。

  本案的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持续加大对“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打击力度,清理整治商业广告中冒充专家或名医开展宣传、发布未经审查的药品广告、虚构或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普通食品宣称疾病治疗功能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来源:无锡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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